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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廊坊市城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字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5月25日出台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0.35元/立方米,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要求各地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推行性季节性差价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廊坊市城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附起草说明。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的时限为9月10日—9月25日。

        联系人:廊坊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电话:7706332(传真)

        邮箱:lfwjjjgk@sina.com

        附件:《廊坊市城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廊坊市城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于5月25日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0.35元/立方米,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一年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要求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履行好调价程序,推行季节差价政策,今年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工作。这项工作河北省发改委(物价局)进行了专题部署,中共廊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也列入了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的具体举措和关键环节,必须抓稳抓好。

        二、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市发改委制定了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的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并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并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基础上,拟定了疏导居民销售价格方案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按照市领导的指示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河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27日在碧海宾馆5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对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疏导居民销售价格的方案、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进行公开论证,听取意见。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作为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报道,22名听证会参加人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由人大、政协机关推荐产生,15名居民和非居民消费者由廊坊城区基层社区自主推荐产生,专家学者3人,专家库产生2人,自愿报名1人,符合听证程序规定。听证参加人经仔细研读价格方案,听取周边群众意见,全部一致同意廊坊市发改委(物价局)提出的三个听证方案,认为价格方案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对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价格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数据清晰,细致可行,充分考虑了廊坊市城区居民、各方面、各群体的利益;疏导后的居民销售价格为2.47元/立方米,上调0.23元/立方米,比上游门站价格涨幅0.35元/立方米低了0.12元/立方米,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每月支出仅多出4.6元左右,群众普遍能够承担,社会风险较低,采暖用气家庭每年多支出207元,与集中供热负担基本相当,影响不大;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是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的价格机制体现,符合国家推行季节差价的政策;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审核,成本控制严格、程序严谨、科学合理。听证会后,通过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采纳意见建议6条,不采纳燃气企业意见2条,形成了听证报告,通过了市发改委党组集体审议。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方案、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通过了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查意见。

        三、廊坊周边省、市居民用气价格疏导情况

        北京市7月9日,依据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顺价上调0.35元/立方米;天津市8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通过了上调0.25元/立方米的价格疏导方案;我省省内周边城市沧州市、保定市、张家口市8月底前已召开了听证会,调价方案分别是沧州市上调0.23元/立方米,保定市上调0.28元/立方米,张家口市上调0.35元/立方米。我市上调方案为0.2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价格和调整幅度与周边城市对比价格最低。廊坊与周边各城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及调价方案对比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城市名称居民用气 现行价格居民用气 调价幅度调后居民 用气价格备注
        北京市2.280.352.637月9日
        天津市2.400.252.65报政府审批
        沧州市2.400.232.63报政府审批
        保定市2.400.282.68报政府审批
        唐山市2.40  正在测算
        廊坊市2.240.232.47报政府审批

         

         

        廊坊市城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河北省定价目》(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通知精神,制定廊坊市城区疏导和理顺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最高限价。

        (二)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居民用气二档价格维持2.69元/立方米不变;居民用气三档价格最高不超过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标准由2.58元/立方米调整为2.62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具体办法依据《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执行。

        二、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

        (二)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为制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

        (三)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三、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8〕38号、冀价管〔2016〕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期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公式一: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二: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季节联动调整额=(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1-供销差率)

        公式三: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5%)〕/(1-供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门站价格是指2018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规定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合同签订的全部气源按照购气量加权计算的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2017年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气平均购气价格2.16元/立方米,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自本联动机制生效以后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各气源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供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供应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供应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计算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综合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综合购进价格。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1、关于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联动周期内,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

        (2)启动点: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2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2、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原则上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根据历年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联动周期时间确定为:每年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月1日—9月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启动点: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变动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城镇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达到或超过8%时,扣除5%后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当变动幅度大于5%且小于8%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和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不受8%变动幅度的制约(也不扣除企业自行消化的5%),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

        (3)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3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三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适用公式三。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1、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经价格听证会听证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和省政策变动需要修订的,需重新举行价格听证。

        2、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后,当调整的居民到户销售价格低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居民阶梯二档、三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当联动后调整的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达到或高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阶梯价格政策暂停执行。

        3、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按照每6个月一个联动周期,城镇燃气企业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周期各气源购进气量、采购价格、采购合同备查。一个联动周期内,综合购进价格达到或超过2017年基期8%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城镇燃气企业提供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全部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合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季节浮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策通知要求和基准门站价格联动公式,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一个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后,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

        4、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配气成本监审、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等程序。

        (五)价格联动公告制度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启动方案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六)价格联动的实施范围和执行

        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通气城镇(含农村)。本方案由廊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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