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程序性事项问题
问题:1、境内企业去香港、美国、新加坡或非洲等地投资(新设或收购),是否应该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对于境外子公司(如香港子公司)对非洲等地区进行再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2、对于已经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证书》,但未办理发改委备案的企业(已设立或收购的),可否补办相关手续? 3、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有变化的,是否应变更? 如之前未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的,但是现在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增资的,是否应当办理变更? 对于境外投资,境内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变动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 4、关于上述发改委境外投资企业备案,或者境外再投资的备案,程序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留言时间:2018-09-12
答复时间:2018-09-17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在网上留言中提出的企业境外投资的程序事项问题,现答复如下: 问题1:境内企业去香港、美国、新加坡或非洲等地投资(新设或收购),是否应该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对于境外子公司(如香港子公司)对非洲等地区进行再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二条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可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判定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 问题2:对于已经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证书》,但未办理发改委备案的企业(已设立或收购的),可否补办相关手续?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应当办理但在项目开展实际投资前未办理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补办手续的制度安排。 问题3: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有变化的,是否应变更?如之前未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的,但是现在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增资的,是否应当办理变更?对于境外投资,境内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变动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格式文本及要求请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6。 未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无法办理项目变更。 问题4:关于上述发改委境外投资企业备案,或者境外再投资的备案,程序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向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申请。核准或备案机关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