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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社会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4日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并健全完善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廊坊市发改委会同16个市直部门起草了《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5月14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5月31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发改委。

        电子邮件:lfshk123@yeah.net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66号

        联系电话:0316-2317038

         

         

        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9﹞11号),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结合《廊坊市“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推动我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决策部署,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明确市、县地方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以标准化、规范化、提质量、促公平、提效率为方向,全面推进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市情,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兜住底线,保障基本。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确保覆盖范围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到位。

        3.统筹协调,动态调整。统筹运用各行业领域各层级公共服务资源,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适时动态调整各级各类标准。

        4.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突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地位,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5.创新机制,便捷共享。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经办机构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便民利民。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各领域标准完善并有效实施。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各级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全面建立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显着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覆盖范围应保尽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现各行业领域、各层次全覆盖,人民群众都能公平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村地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质量水平有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支撑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服务供给更加公平可及,管理流程更加规范,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更加明晰。

        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和便捷化程度逐渐提高,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建立,城乡、区域、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多元共治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二、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制定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廊坊市“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定涵盖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等9个领域的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定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责任单位等内容,以此作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保证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

        (二)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标准。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按照政府保基固本、资源合理配置、服务普惠均等、管理创新增效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廊发﹝2018)23号)和廊坊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规范现有行业领域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硬件标准要素和服务、管理、保障等软件标准要素,加快制定一批基础通用、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评价等急需短缺的标准,提出促进标准落实的保障措施。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保障落实市级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本行业领域发展前景需要,做好各行业领域标准间的有序衔接和共建共享。

        (三)细化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履行职责,按照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结构和布局、人口规模结构和变化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对接市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测算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引导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薄弱区域倾斜,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加强与京津公共服务领域全方位深度合作,推动北三县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和北京通州区相衔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既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四)引导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建立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的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和准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办法,强化评估监测,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标准管理和应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动为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基层服务机构执行各级各类标准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廊坊市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

        (一)幼有所育。提供孕期优生优育服务,普遍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服叶酸、孕中期免费唐氏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确保预防接种质量与安全。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助。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让所有幼儿得到更好的养育和教育。

        (二)学有所教。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公用经费保障和免费教科书、免除学杂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为贫困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提供国家助学金,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

        (三)劳有所得。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为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大对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力度,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基本就业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就业见习、大中城市联合招聘、“12333”热线电话咨询等服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完善工伤、失业保险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四)病有所医。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各类群体健康管理、传染病地方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等服务,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制定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艾滋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各类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规范,为育龄人群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特别扶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提高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标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五)老有所养。全面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信息为辅助,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和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完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环京津医养结合养老示范机构建设。

        (六)住有所居。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方式,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提供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七)弱有所扶。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提升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教育、就业、住房、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等服务,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化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适当补贴,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廊坊法律服务网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到低收入标准,做好对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服务。

        (八)优军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和完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建立抚恤优待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等服务,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险、养老、救助、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对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实行集中供养,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抚恤和生活补助,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九)文体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为农村居民提供送地方戏等文艺演出和数字电影,为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为城乡居民提供应急广播服务,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和电视手语节目,电视栏目加配字幕、解说。加强党报党刊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电子阅报栏、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各类新媒体,实现新闻传播的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逐步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加强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大众冰雪和大众足球运动全面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水平。

        四、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一)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兜底职能。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质,充分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相应保障制度、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项目、明确基本保障标准、改善服务机构设施条件、组织配备相关服务人员、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等,逐步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格局,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市与县(市、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委托县级行使的,通过市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经费。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省明确规定全省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省规定标准。对省暂未明确全省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市级确定保障标准,或由县级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县级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及市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及市级标准的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五、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

        (一)促进标准信息公开共享。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完善全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形成统一的集查询、公开、宣传、共享为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开展“互联网+”公共服务,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资讯交换共用,加快推进数据深度挖掘与共享开放。

        (二)加强标准实施监测预警。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基础信息库,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及时跟踪各地区各行业领域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和细化地方具体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未达标准及脱离实际盲目攀高的地区进行监督提醒。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体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评价评估。

        (三)建立标准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市级标准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兼顾财力可能,结合需求调查分析与评价评估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财政保障能力、重大技术创新应用等因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内容、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结合重大政策出台、规划中期评估等,适时就相关领域和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动态有序调整。

        (四)加强实施效果反馈利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开展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相关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达标评价制度,将达标情况统筹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各级各类医院达标、文明城市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等考核评测。

        (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突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流程等标准要素,规范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推动购买程序规范化、常态化。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不良服务进行记录并视情况采取失信惩戒及强制退出措施。

        (六)积极开展创新示范。加强与京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鼓励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创新示范,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推动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率先与北京市通州区有效衔接,在标准制定实施、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路径,不断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工作实施机制,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研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标准规范衔接平衡、适宜适度。强化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的主导作用,形成“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格局。

        (二)落实相关保障。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等方式,提升服务设施和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标准研究的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具有现代意识、创新意识的基本公共服务人才队伍。

        (三)强化责任担当。市、县政府强化主体责任,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市直有关部门和政府绩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保障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有效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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