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委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与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一、信函方式请邮寄到廊坊市新华路66号,廊坊市发改委,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316160,信函请注明:“关于《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huanzike@126.com。
附件:《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河北省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廊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已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全市域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与禁燃区划定范围一致。
继续做好“双代”扫尾工作。做到完成一户,纳入禁煤管理一户。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分别作为“气代煤”、“电代煤”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双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部门,做好辖区内零星村(街)“双代”改造工程,确保按照国家、省要求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范围。
1、本通告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划定的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2、全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为Ⅲ类禁燃区。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Ⅲ类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不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强制标准、《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强制标准的煤炭及制品。
4、对原料煤和工业、发电等企业集中使用煤炭时,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
5、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除原料煤和集中供热、发电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燃煤外,严格禁止其他高污染燃料流通和使用;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确需实施的耗煤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行减煤替代。
四、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发改、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商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分别由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6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