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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高技术科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字体:

        为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活动精神,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我们对《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廊坊发改技术〔2018〕40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20年9月8日至9月23日。

        联系人:市发改委高技术科电话(传真)2316029

        电子邮箱:lffgwgjsk@126.com

        附件: 《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活动精神,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大力营造“双创”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基地,是指围绕培育壮大新动能,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托“双创”环境好、氛围浓的园区、企业、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域示范基地,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企业示范基地,以行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以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为载体。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适时下发通知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上报。

        第五条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推荐的“双创”示范基地依据市“双创”示范基地评审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市发改委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综合筛选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良的发展环境。园区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积极构建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的市场环境、行政和服务环境,推出“放管服”改革的政策举措,建设线上线下“双创”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政策发布平台,构建面向创客和小微企业需求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

        (二)完善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我市创新政策,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流动、协同创新等方面,制定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

        (三)完备的支撑平台。已建立创业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可以为区域内创业创新提供投融资支持;区域内建有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平台5家以上,其中省级3家以上,服务场所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区域内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5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平台1家以上。

        (四)较高的研发能力。注重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上年度区域研发投入强度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的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提高。

        (五)良好的“双创”氛围。多渠道扩大“双创”宣传力度,每年开展“双创”成果展示、对接交流、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六)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突出的创新能力。企业为行业领军企业,创业创新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参与创新创业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3%以上。

        (二)完善的双创生态体系。具备适应创新发展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创新体系;支持员工自主创业,激发员工创造力,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健全。

        (三)开放的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段,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对员工、创客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四)完备的支撑平台。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1个以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场所1个以上,具备满足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面积3000平米以上;建立面向员工、创客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融资支持。

        (五)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制定了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措施,推进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实现制度化体系化,细化落实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等鼓励政策,推进形成创业者、创业导师、企业家以及技术专家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入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促进创业创新资源和科研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三)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建立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落实措施,探索实行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构建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训体系、创业导师队伍、兼职创业导师制度,推进大学生创业服务和创业文化培育的相应工作举措。

        (四)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高校科研平台开放共享机制,制定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的措施,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研发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五)持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围绕提升原始创新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建成1家以上市级以上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1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等创业平台。

        (六)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示范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示范基地工作指导,及时梳理总结代表性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基地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对成效突出、示范带动性强的,宣传推广其经验作法;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绩效不佳的,督促其查漏补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没有效果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市发改部门认定的区域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高校及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可应用于下列用途并列入综合评估内容:

        (一)基地的“双创”环境条件建设;

        (二)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创新创业辅导或培训服务、举办创新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人力资源服务;

        (五)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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