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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1日 字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监管,加强民办教育收费调控,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双减”工作的重要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将推进《办法》落地见效作为解决广大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调控监管,着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进一步遏制教育乱收费问题,维护好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组织协调,协力合力推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法》平稳实施、落地见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民办教育底数,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要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最大效能。

        三、稳步推进实施,确保有序衔接。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项目,在《办法》生效前由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有具体有效日期的,执行到有效期结束,到期后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新老生一并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没有具体有效期的,各地要在一年内尽快对学校相关收费项目进行成本监审,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不符合非营利性法定要求的,要按照《办法》规定重新核定,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新老生一并执行;对收费标准适中,符合《办法》规定原则的,重新予以认定继续执行。在《办法》生效前已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现行标准有具体有效日期的,执行到有效期,到期后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无具体有效期的,按照《办法》规定可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法》生效前已发生(或签约已执行),《办法》生效后服务尚未结束的在本学期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到服务结束,签约服务期限超过本学期,自《办法》生效下一学期开始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要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要公开听证,确保价格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要指导民办学校建立收费台帐,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收费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和民办学校全面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收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跟踪监测评估,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办法》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收费监管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建立收费监管政策、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对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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