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面向各类监管对象,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分级管理。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涉企监管职责,落实国家部委监管制度,分级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监管企业名录,加强属地监管,实现企业监管全覆盖。
明确标准,统一分类。统一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施四类管理,明确划分标准,科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价、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多措并举,差异监管。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予以激励或惩戒,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充分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探索建立市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推送服务机制,在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食药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率先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行业和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经验做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在各行业领域形成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中有效发挥信用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夯实基础建设,厘清监管职责
(一)落实法定职责,分级制定事项清单。全市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分级制定本地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由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发布本级清单,形成层级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监管清单体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强化属地管理,分级编制企业名录。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根据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强化分级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监管企业名录,其他企业纳入注册地址所在区县监管企业名录。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参照省级做法,编制完成本级监管企业名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加强精准管理,动态更新清单名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信用中国(河北廊坊)”网站,将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增加、删除或修改监管事项的,应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科学实施评价,规范监管分类
(一)严格评价内容,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据《河北省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制定《廊坊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行政强制执行、经营异常名录、欠缴税款、非正常纳税户、欠缴水电气费、未履行信用承诺、合同违约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评价范围。根据全省统一的评价信息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实际,按需扩充评价信息归集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规范数据标准,全面有效归集共享。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级评价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归集标准规范,能够实现省级共享的信息由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省级尚未共享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本部门信息及时、准确、全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加强安全防护,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防护机制,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部门业务平台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评价和结果运用中的信息安全。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核查、处理等要求和流程,畅通异议受理渠道,企业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数据支撑。(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明确等级标准,实现科学信用评价。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的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根据各行业和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完善市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准,对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黑名单”)四个等级。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为1年,可根据部门监管应用需求加大评价频次、缩短评价周期。建立评价结果查询、发布机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廊坊)”网站,以企业自查或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严格分类内涵,实现精准信用评价。A类即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B类即企业评价周期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C类即企业评价周期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包括: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或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件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信用状况不良。D类即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状况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六)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评价结果共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省、市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共享给市、县两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并规范化机制化将市级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级平台,由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需向省级部门和各地共享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创新监管模式,实现精准监管
(一)实施行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推动行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国家和省级已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的,应当根据指标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国家和省级尚未建立有关指标的,鼓励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各部门参照省、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级标准,探索建立行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分级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具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实施融合式信用监管,促进监管效能。各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将公共信用评价与行业信用风险评价结果有机融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公共信用评价为A类或行业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共信用评价为B类或行业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对公共信用评价为C类或行业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对公共信用评价为D类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具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实施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促进风险防控。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按照现有规定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企业自查自律和视频监控相结合、全流程严格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编制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强化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切实堵塞监管漏洞,严防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实施信用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促进行业建设。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对评价等级低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支持企业自律规范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实施信用评价多领域应用,促进守信激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推进评价一应用一反馈闭环管理。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评价结果,制定配套措施,为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鼓励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在保障监管对象权益基础上,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贷、信易保、信易租、信易医、信易游、信易行等“信用+”惠民便企项目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等级的社会化应用机制。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北三县与通州区共享互认,在交通、金融、家政等领域应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住: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惩处。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并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发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引导企业维护良好信用,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本方案自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廊坊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
2.廊坊市信用监管事项清单(2022年版)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