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调查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现状以及成本等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8年8月8日至8月15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尹艳丽 (传真)电话:7706350
电子邮箱:jfk2115261@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最高收费标准为:
(一)按照床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5元,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床位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数核定;
(二)按照重量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三)中医诊所、村卫生室以及学校、幼儿园成立的医务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处置政策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床位利用率、医疗废物产生数量、政府资金支持情况等因素,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之内确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无故拒缴、拖欠。医疗卫生机构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本地医疗废物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和政府资金补偿机制,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到位、处置到位。
六、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根据定价权限,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收费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医疗废物全流程无死角监管。
八、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最高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