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活动精神,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大力营造“双创”环境,根据《“双创”示范基地培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 特制定《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8月30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 (传真)电话:2316029
电子邮箱:lffgwgjsk@126.com
附件:《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活动精神,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大力营造“双创”环境,根据我市《“双创”示范基地培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基地,是指围绕培育壮大新动能,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托“双创”环境好、氛围浓的园区、企业建立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域示范基地,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势县(市、区)区域为载体;企业示范基地,以行业龙头企业为载体。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适时下发通知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上报。
第五条 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推荐的“双创”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筛选确定示范基地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良的发展环境。园区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积极构建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的市场环境、行政和服务环境,推出“放管服”改革的政策举措,建设线上线下“双创”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政策发布平台,构建面向创客和小微企业需求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
(二)完善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我市创新政策,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流动、协同创新等方面,制定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
(三)完备的支撑平台。已建立创业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可以为区域内创业创新提供投融资支持;区域内建有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平台5家以上,其中省级3家以上,服务场所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区域内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5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平台1家以上。
(四)较高的研发能力。注重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上年度区域研发投入强度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的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提高。
(五)良好的“双创”氛围。多渠道扩大“双创”宣传力度,每年开展“双创”成果展示、对接交流、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六)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突出的创新能力。企业为行业领军企业,创业创新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参与创新创业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3%以上。
(二)完善的制度体系。具备适应创新发展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创新体系;支持员工自主创业,激发员工创造力,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健全。
(三)开放的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段,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对员工、创客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四)完备的支撑平台。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1个以上或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场所1个以上,具备满足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面积3000平米以上;建立面向员工、创客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融资支持。
(五)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示范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示范基地工作指导,及时梳理总结代表性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条 对“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对成效突出、示范带动性强的,宣传推广其经验作法;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绩效不佳的,督促其查漏补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没有效果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市财政保障用于“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综合评估等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并对认定的区域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可应用于下列用途并列入综合评估内容:
(一)基地的“双创”环境条件建设;
(二)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创新创业辅导或培训服务、举办创新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人力资源服务;
(五)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廊坊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