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廊坊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廊坊市发改委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廊坊市粮食局 |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最低、最高库存标准启动后开展检查);(4)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5)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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